為強化校園霸凌後續處置與輔導,有效改善學生偏差行為
,俾提升校園霸凌個案解決率,對處理霸凌案件有功人員
敘嘉獎乙次獎勵。
三、敘獎標準如下:
(一)案件發生於3天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。
(二)1個月內完成「學生霸凌案件處理回覆表」並將回覆表
回傳各主管科,經駐區督學視導處理完善。
(三)該案件相關學生經過輔導後半年內不再犯及投訴陳情,
並將會議及輔導紀錄送局備查。
(四)有功人員以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人員為主要敘獎對象
,包含校長、學務主任、生教組長、導師、輔導組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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